轉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我省現行計價依據的通知
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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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標〔2016〕67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委(城鄉建委、城鄉規劃建設委)、建管局(處),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精神,為適應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的要求,滿足建筑業“營改增”后建設工程計價需要,結實我省實際情況,對現行計價依據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現行計價依據調整的原則
根據營改增稅制改制的精神,按照“價稅分離”和一般計稅方法的原則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后的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各項費用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二、我省現行計價依據調整的相關事宜,由安徽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業營改增相關政策的宣貫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15日